![]()

2026年9月6日常年期第二十三主日1362期靈泉
「那裡有兩個或三個人,因我的名字聚集一起,我就在他們中間。」(瑪18:20)
今天的福音論及團體相處之道,也就是當團體裡的某些人犯下錯誤時,怎樣作出規勸以致令他改變,停止在錯誤的路上繼續前行,不斷沉淪下去,但規勸不能流於主觀,自己認為對方犯錯便是犯錯,以一種高高在上的姿態作出批判。以這種「你錯我對」的態度去判斷別人,對團體帶來的禍害有時反而更大。
為了向團體中的某些人作出規勸,福音中提供了一些很具體的步驟。第一是必須單獨面對面的與弟兄作出坦誠交流,指出需要改善的地方,且必須對談論內容保密,這是為顧全對方面子的舉動。第二步若對方拒絕聆聽,就可多帶一個或兩個人同去,既為集思廣益,也為作可靠的見證者。最後如果犯錯的人連教會也不聽從,也不改過,「就視他為外邦人或是稅吏」,也就是不再視為教會的一份子看侍,但顯然,這一種非常激烈的最後手段,不可輕易為之,因為判斷別人,從來不是一件容易的事,必須在聖神的帶領及真理的光照下進行。
福音末段提到信徒若能同心合意祈禱,天父必會成全他們,「因為那裏有兩個或三個人,因我的名字聚集一起,我就在他們中間。」團體的共融必須以愛為出發點,若衹是堅持自己的判斷,認為什麼都是對方的錯,將自己當作是真理的獨家代言人,不但破壞團體的共融合一,也沒有履行天主給我們「愛人如己」的誡命。
